目前,数字资产和数字货币的公开讨论及试验在国内几乎成为禁区。于此同时,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通过举办听证会和研讨会等形式,允许数字货币项目在监管沙箱中有序试验。无论在数字货币实践还是理论层面,目前中国已经落后于发达国家。2018年11月,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也公开表示,“数字货币可以是中央银行的,也可以是私营部门的,也可以两方面合作 ”。 对于私营部门参与数字货币的条件,周小川指出,“私营部门可以参与到诸如此类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中,但是必须要在政府指导的前提下,具备公共精神,考虑公共性、稳定性和货币传导机制。”有鉴于此,中国可结合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成果及行业实践,鼓励企业参与数字货币、数字资产的技术积累和应用,逐步构建完整的数字货币生态。 第一,加强研究,密切跟踪Libra。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,还是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金融组织、互联网商业巨头都应对Libra高度重视,深入研究其治理机制、运营状况、建构的商业逻辑和生态,密切跟踪其演进和发展动态,以及未来可能的创新之举;监管当局需特别重视Libra协会董事会、理事会成员及创始人组成、锚定货币的构成和占比等,及时洞察和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外部性影响,以及对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和支付清算体系带来的挑战,因地制宜、因时制宜。 第二,加快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应用进程。建议我国CBDC采用双层运营体系,即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是其他运营机构,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社会公众。这种运营体系有助于提高公众获得性,有利于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和IT基础设施等技术优势,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集中度等。此外,双层运营体系不会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,不会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构成竞争,减少“金融脱媒”现象的发生。最后,央行数字货币必须有高扩展性、高并发性能,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多元化、小额零售高频业务场景,不对存款产生“挤出效应”,避免套利和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。 第三,鼓励互联网等企业、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入Libra,推动人民币纳入Libra的储备资产。我国几家互联网行业巨头在区块链等技术领域深耕多年,场景应用和业务扩展稳步推进,且互联网企业用户基础较好,有参与Libra的良好基础条件;高校科研机构具有智力优势,应当充分发挥“智库”作用,适时做好分析研判。此外,还可以鼓励我国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成为Libra合作伙伴,积极申请加入Libra协会理事会,参与重大政策或技术性决策的表决,推动人民币进入Libra储备资产。 第四,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资产市场,充分发挥数字资本的优势。根据***总书记提出的“大力发展数字经济,建立数字中国、数字世界”的要求,可考虑允许国内顶尖(金融)科技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发行以人民币为基础信用货币的数字货币,发展数字资产市场,充分发挥数字资本的优势,积极探索区别于Libra的世界数字货币,进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。 (六)慎用“运动式”“一刀切”监管,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范式 在数字经济时代,如何在把控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,促进区块链技术等在新金融领域的应用,适度鼓励合理创新,需要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监管思路,创新监管手段,探索新的、更具包容性的监管范式。 “运动式”“一刀切”的金融监管方式与治理手段,不仅不利于金融稳定和化解金融风险,而且会直接造成金融创新停滞,将那些有价值的、合理的金融创新扼杀在摇篮中。对待Libra等新生事物,需要制度制定者、立法者和执法者重点考虑平衡创新和合法合规之间的关系,使监管的包容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实现灵活、动态平衡。包容适度创新的制度理念,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更加科技化的制度执行,是金融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性基础和保障。 从法律视角分析,我国应当加快推动数字货币发行与交易的法律体系建设,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、监管主体、监管制度和责任承担,在全面衡量风险的基础上,提高其立法层级,施行持续、精准监管。从货币金融审慎管理的视角分析,针对Libra可能对我国货币政策实施、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及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压力,人民银行、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应未雨绸缪,提出具有审慎性、前瞻性的预防和应对措施,防范热钱大进大出。同时,可考虑试点推行针对数字货币的“监管沙箱”(Regulatory Sandbox)机制,明确数字货币从业机构(主体)的入箱标准和业务范围,厘定沙箱监管机构的权限和职责边界,加强监管的协同性与有效性,同时合理借鉴其他国家(地区)监管沙箱的实践管理经验,最终在数字货币监管领域探索出符合我国实际的,包容审慎的监管范式。
—-
|